邓某为家庭经营的个体户某工艺厂的业主,王某为该厂的工人,邓某没有为王某缴交工伤保险费。2011年3月17日,邓某安排王某跟随外出考察。邓某的丈夫蔡某驾小轿车载邓某和王某出差,因雨后路滑,与郭某驾驶的货车相撞,致使蔡某、邓某、王某当场死亡。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蔡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郭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邓某、王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以蔡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郭某及某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人身损害赔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4万元,郭某赔偿2000多元,蔡某的继承人赔偿273155元。判决生效后,王某的继承人又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准备请求工伤保险赔偿。那么,赔偿权利人在得到人身损害赔偿后,是否还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呢?法院内部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赔偿权利人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肯定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未规定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第三人侵权赔偿与工伤赔偿机制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且不相悖的,从学理上理解,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应得到双份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赔偿权利人不应再享有工伤赔偿请求权。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肯定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规定,而本案是用人单位一方与第三人共同侵权的情形,不应适用这一条规定,且用人单位一方已承担了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如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即是对一个损害结果承担了双重赔偿责任,加重了用人单位的责任,而赔偿权利人只有一个损害结果却得到双重赔偿,显然不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肯定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赔偿权利人应享有工伤赔偿请求权,但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到,如工伤保险赔偿数额多于用人单位已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应减除用人单位已负担了的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如工伤保险赔偿数额少于或等于用人单位已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则不应判决用人单位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
本人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是: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第二、因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共同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因第三人与用人单位的共同侵权享有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同时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互不排斥。我国设立工伤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有雇工的个体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某工艺厂作为用人单位有为本单位全体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王某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享受工伤待遇。但由于工艺厂没有为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致使王某应从保险机构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无法实现,这个损失是由于工艺厂不履行缴费义务所造成的,由此应由工艺厂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是工艺厂替代保险机构承担的,与其本身已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性质并不相同,因此,即使工艺厂承担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也不应视为工艺厂的双重赔偿。
第三、工伤保险赔偿关系不因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而消失。基于侵权事实的存在,王某作为被侵权人,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给予被侵权人工伤保险赔偿,也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同样道理,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或者是由于被侵权人本人的过失所致,都不影响被侵权人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即使被侵权人已得到人身损害赔偿,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或用人单位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共同侵权造成职工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受害一方有双重主体身份,受害人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及有权获得双重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害人先行得到一方的赔偿、实际损失已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