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在广西区高院、贵港中院的共同支持下,桂平市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历经4年的不懈努力,前后三次奔赴贵州省遵义市,终于成功执结了申请人梁义礼、巫运莲与被执行人姚龙美、倪吉仁、贵州省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2006年12月23日,梁耀庆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姚龙美、倪吉仁所有的挂靠在贵州省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南梧二级公路贵港至桂平段发生交通事故,梁耀庆当场死亡。梁耀庆的亲属梁义礼、巫运莲向桂平法院起诉要求赔偿。2007年3月3日,桂平法院依法对原告梁义礼、巫运莲与被告姚龙美、倪吉仁、贵州省遵义市永驰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三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198928元给原告。判决生效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遂于 2007年4 月向桂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开始后,桂平法院依法将事故车辆以59480元以物抵债给申请人。以物抵债后,尚有执行款及迟延履行金近20万元未能执结。经桂平法院执行人员多方查找,查明被执行人的肇事车辆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有保险金可供执行。桂平法院遂于2007年11月7日前往遵义市向该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属于被执行人的保险金207238元予以扣留、提取)与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文书时从保险公司得知,三被执行人已以保险公司拒赔为由向遵义市红花岗法院起诉,该法院已作出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随后,桂平法院与该法院查询相关情况了解到该案已执结,款项已被强制划拨退给姚龙美等人。2008年6月24-27日,桂平法院会同贵港中院的执行人员再次前往遵义执行,并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红花岗区人民法院要求协调,但仍未果,保险公司以该款已被红花岗人民法院强行扣划为由拒不执行。桂平法院再次向贵港中院请示后,2009年9月3日,贵港中院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请协调。在得到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协调决定书后,桂平法院向该保险公司发出了追款通知书以及执行裁定书,但该保险公司仍以该款已被红花岗人民法院强行扣划为由拒不执行。
事后,由于申请执行人因长期未得回赔偿款,多次到上级有关部门上访,同时由于该案需要与外省法院协调解决,桂平法院继续积极与贵港中院、广西高院联系,请求他们的支持。2011年12月6-9日,广西高院、贵港中院分别派员与桂平法院的执行人员共同第三次前往遵义市执行该案。在遵义市中院以及遵义市红花岗区法院的大力协助下,桂平法院执行人员终将被执行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的保险理赔款186332.4元进行扣划,至此,该案历经4年终于得到了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