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非诉行政案件的大量增长,非诉行政执行已经成为困扰法院“执行难”的新问题,尤其是近些年来,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往往涉及到征地、拆迁的执行,这些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和群体性案件,法院仅靠自身的力量很难完成执行任务。如前所述在涉及征地和拆迁等重大案件的非诉强制执行,司法实践中以“法院执行为主,行政机关协助执行”模式,有的已变调为“法院人员到场而具体事项交由行政机关执行”的尴尬局面。为此,为探索行政非诉案件执行的如下新模式,即是在保留法院对非诉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的前提下,探索“裁执分离”的模式,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双轨制”设置。如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非诉执行,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门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更有效化解矛盾和营造良好执行环境。
目前由法院全部负责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行政效率较低。对于目前大量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自身强制执行权少,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面对日益增多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院由于人力、物力的限制,不能承担如此日益增多的执行任务,因而也使一些行政行为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由法院实施非诉行政执行降低了行政效率,也影响了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法律的权威性。法院还存在行政庭自行执行本庭准予执行的裁定的做法,违背了“审执分离原则”,由行政庭负责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后作出准予执行的裁定,并自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执行。实际上违反了审执分离的原则,不利于制约和监督。
鉴于上述原因,探索行政非诉案件执行与行政机关进行“裁执分离”的模式,即是在保留法院对非诉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的前提下,将非诉行政执行分配于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共享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双轨制”设置。尝试在强化司法监督职能的前提下,即在保留法院对非诉行政强制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后,将部份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实施。如委托环保、国土、规划等部门案件。法院通过审查签发执行令状,由行政机关凭执行令状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或由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执行。具体非诉行政执行范围:1、对行为的强制执行。如强制停产、停业等,对相对人的权益影响较大,可以委托行政机关实施执行权,由法院派员到现场监督执行;2、对财产的强制执行。对于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可由行政机关执行。如有涉及查封银行账户、冻结财产或划拨银行账户款项的执行,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3、如前所述,涉及到征地、拆迁的非诉执行,由法院审查、政府组织实施的模式进行执行,以更好地发挥党委、政府和其他行政部门的政治、资源和手段优势,共同为有效化解矛盾和营造良好执行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