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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之于基层法庭
作者:梁绍  发布时间:2012-01-19 16:32:07 打印 字号: | |
  基层法庭在办理辖区内的执行案件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法庭执行自己所审理的案件,易于发挥对案件情况熟悉、对当事人的执行能力了解、熟悉当事人的活动规律、执行具有机动性、灵活性等优势,较大降低执行成本,体现了便民原则。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迁,由人民法庭自审自执的模式已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形势发展,这主要体现为:

  1、基层法庭执行力量相对薄弱,易导致在执行方面力不从心。就人员方面而言,基层法庭的干警人数一般多为五六个,有些法庭可能只有两个甚至一个,这样既要保证审判的正常进行,又要兼顾执行的效果,对干警们的压力很大。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员的复杂性、流动性增强,各类社会矛盾较为突出,“赖、躲、逃”的当事人越来越多,这给法庭办案带来了较大的压力。就物质装备而言,与基层法院院部相比,应该说是比较落后的,执行起来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由于人民法庭人员和装备所限,难以组织大规模的集中执行,起不到应有的威慑力和教育作用,有时容易遇围攻、殴打等暴力抗法事件,既影响了人民法庭的形象,也不利于保证法庭干警们的人身安全。

  2、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法庭办理的执行案件还没有完全实行审执分离,既审理又执行,缺少了对原审案件的必要的监督程序,不利于办案的公正高效。同时,由于执行案件费时费力,致使法庭无法集中精力审理好案件,也不能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

  3、当法庭的执行工作涉及到乡镇、村领导人员或乡镇企业时,易受地方行政干预的影响,不利于公正办案。 

  因此,从坚持审执分立、公正高效的原则来考虑,或许执行案件由各基层法院院部的执行机构统一办理、各基层法庭从旁协助这种模式较为合宜,执行工作的主体是基层法院院部,若执行案件涉及到基层法庭所辖乡镇的,则基层法庭可以协助执行。这样既保证了执行的公正高效进行,又发挥了基层法庭熟悉涉案辖区内各种情况的优势。
责任编辑:梁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