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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聚少离多 感情破裂又离婚
作者:邓敏 程飞  发布时间:2012-01-19 16:40:55 打印 字号: | |
  匆匆再婚后,夫妻俩聚少离多,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1月10日,桂平法院成功在立案当天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

  原告潘某(女)系广西田林县人,经人介绍与桂平籍李某相识后不够一个月的时间便于2006年3月1日到桂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是再婚。婚后双方外出广东务工,2007年原告回到自己家乡生活务工,被告则继续在广东务工,从此,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至今。婚后原、被告由于没有共同语言无法沟通,加上双方长期分居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在分居生活期间均没有联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2年1月9日,双方到桂平市民政局协议离婚,因双方户口簿都有各自的婚前所生子女,民政部门不予办理。1月10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请求起诉,请求判令准许离婚。

  案件受理后,考虑到原告是外地人,且案情事实清楚,原、被告双方也已达成自愿离婚意愿。为了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约诉讼成本,承办法官在立案当天马上进行调解,最后原被告达成自愿离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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