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法院全面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不断加强调解,推动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了社会矛盾的有效化解。2012年1月9日,桂平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权纠纷案,促使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还款协议,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原告虞某系陕西省人,2011年6月26日经人介绍到被告李某在桂平市的施工队工作,7月3日,原告在工作中因被飞出的锯子角磨机击中左前臂,造成左前臂受伤的事故。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12月22日,经鉴定原告左手损伤伤残属六级。因赔偿问题双方协商无果,2011年12月29日,虞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22897元。
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并不是急于马上开庭,而是首先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了解案情后,法官迅速与被告李某取得联系,并多次前往李某的工地作其思想工作,一方面从法理入手,向其释明有关法律法规,一方面从情感入手,希望其换位思考,体谅原告的难处。最后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