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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执结一起争议面积达208.82平方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
作者:冯满芝  发布时间:2012-05-17 17:23:16 打印 字号: | |
  5月9日15时,执行法官宣布将位于桂平市社步镇榕罗村车塘山岭脚的一幅土地交付给两名梁姓申请执行人管理和使用,此时的申请人激动不已,握着执行法官的手连声叹道:“感谢你们法官秉公执法,为我们伸张正义,为我们收回了争议达16年的土地。”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是邻里,同姓梁,双方讼争地座落于桂平市社步镇榕罗村车塘山岭脚,面积为208.82平方米。该地经历土改、合作化、四固定,到1982年落实承包责任制,确认由梁寿西户领回承包,之后梁寿西在该地上种上芭蕉、荔枝、柿子树等果树并一直管理收益。1996年,被执行人承包位于车塘山的三块秧地建房后,便以该争议地也是其生产队分得为由砍伐争议地内的果树而引起纠纷,后经其族理事会代表、榕罗村委员会和社步镇政府调解均无法协商解决。2005年12月,被执行人强行侵占申请人承包经营的3.75平方米土地建设房屋(已建成了两层)。2006年,申请人所在的第14生产队向桂平市人民政府申请确认申请人、被执行人双方讼争的车塘山土地确认给申请人所在的第14生产队集体所有,申请人所在的第14生产队在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时,已将该幅土地发包给申请人所在户承包经营使用。2008年被执行人仍强行在争议地上种植甘蔗、桉树等附着物。2008年10月31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同年12月4日法院审理判决被执行人立即停止对申请人承包经营、管理使用的社步镇榕罗村车塘山岭脚的一幅土地的侵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自行迁移或者清除种植在该土地范围内的甘蔗、桉树等附着物,拆除建设在上述土地范围内的房屋(3.75平方米)。2010年1月21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考虑到被执行人已建成了两层房屋,这已构成了不可争辩的事实。该房屋不是全部侵占,只是侵占了3.75平方米,如果按照判决只拆除房屋的3.75平方米,那房屋将会变成危房,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活居住带来不安全的隐患,产生负面效应。与此同时,市人大特别是检察院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建议。2011年6月,桂平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判决被执行人停止对申请人承包经营、管理使用的土地的侵权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自行迁移或清除种植在该土地范围内的种植物,驳回申请人要求拆除建设在该土地范围内的房屋(3.75平方米)的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不但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再审判决,反而在再审期间继续实施侵害,在被执行人的土地周围修建了长达15米、高3米的围墙。2012年1月9日,申请人要求我院执行生效的再审判决,并表示,如果法院不及时执行,申请人除了要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上访外,还要请来大量记者到现场拍摄,制造归还土地、伸张正义的舆论氛围;但此时,被执行人坚决予以抵触,表示决不退出占用的土地,如果申请人敢来要,就把他们给打回去。为了有效地化解矛盾,执行人员多次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特别是从双方不但是邻舍、还是同姓兄弟的角度进行分析,对双方和睦相处的利弊进行循循善诱。最后,被执行人终于放弃了抵触情绪,同意由法院组织人员执行;申请人也作出了让步,同意除了清除被执行人在该土地的种植物外,对于围墙只拆除少部份水泥砖即可。

  5月9日,桂平法院组织执行人员及司法警察、民工,经过5个多小时的执行,并经双方现场核实确认已执行完毕。为此,这起争议达16年之久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终于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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