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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应支付子女抚养费

作者:邓敏 梁海莉  发布时间:2012-06-19 15:36:35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成功调结一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纠纷案件,这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实施以来我院审结的首起此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抚养费纠纷的案件。

  原告黄某系陈某与被告黄某某的婚生子。陈某与黄某某于2010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并于同年8月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1月陈某怀孕,同年3月陈某与黄某某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4月由于夫妻感情出现矛盾,双方开始分居。同年8月原告出生后,应被告要求,陈某和原告回到被告家共同生活,期间,被告对原告不理不问,也不承担抚养义务。原告遂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抚养义务并支付抚养费用。审理中,承办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向被告释明法理,同时从亲情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按时支付抚养费,并承担相应的原告的医疗费用,入学后的教育费用的费用。此案和谐解决,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2011年7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黄某作为未成年,其父亲黄某某应当履行对其的抚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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