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桂平法院高度重视案后督促履行工作,巩固办案成果。近日,经过该院法官多年的跟踪督促,甘某提前一年将陈某欠其砖款全部收齐,当甘某从承办法官手中接过这剩余的25000元时,拉着法官的手激动地说:“谢谢法院,谢谢法官,想不到还能提前收齐这笔欠款,我心里踏实了”。
在原告桂平市寻旺乡西南某砖厂与被告桂平市某水泥厂购销合同一案中,1995年5月,被告与原告订立红砖购销要约,双方商定价格以及付款方式。随后,原告依约提供红砖给被告,被告全部验收并给付了部分货款,同时对尚欠的27900元订立欠条。原告追收无果向法院起诉,后经法院审理,判决被告应对支付货款27900元给原告。由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承办法官根据案情,分别做双方当事人思想工作,最后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欠原告的砖款至2009年本息共计70000元(至还清70000元日至的利息不再计算),被告从2009年起自愿分5年还清。
“现在厂房出租情况如何,履行期限又快到了,要记得还款。”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避免“和而不解”的情况发生,在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承办法官多年来坚持跟踪督促被告履行协议内容,通过不定期上门回访、电话联系跟踪等方式,了解被告生产生活以及履行情况,并提醒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告诫其违背和解协议的后果,情法相融,确保被告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到来之际及时按协议履行义务。最后,被告不但在每年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还提前1年将还款义务履行完毕,使该案执行标的全部到位,为这起历经10多年案件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