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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须知
(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程序和条件)
  发布时间:2012-08-31 16:36:28 打印 字号: | |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需要依法交纳必要的诉讼费用。但是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申请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司法救助申请书、所在街道(乡镇)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工作单位出具的证实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的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

  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二、减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的;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三、缓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责任编辑:桂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