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须知
(一)提起行政诉讼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被告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立案须提交的材料
1、起诉状。用A4纸打印或钢笔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身份证明。原告居民身份证等户籍证明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公章),并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3、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文书复印件或相应的证明行政机关与原告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予以核对。
二、举证须知
(一)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
三、起诉状样式
行 政 起 诉 状
原告(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等项,单位起诉的,应写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告(写明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诉讼请求:(直接写明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