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案须知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立案须提交的材料
1、自诉状。用A4纸打印或钢笔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自诉人身份证等户籍证明;
3、自诉人权利受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二、举证须知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自身权利受侵害的相关事实证据,否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常见文书样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等项,如为单位,应写名称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等项,如为单位,应写名称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案由和诉讼请求:(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自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案由:(罪名、赔偿)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 月 日
注:(1)“诉讼请求”栏写明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费;(2)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明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