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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指南
  发布时间:2012-08-31 17:04:07 打印 字号: | |
  一、立案须知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2、属于本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二)立案须提交的材料

  1、自诉状。用A4纸打印或钢笔书写并按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自诉人身份证等户籍证明;

  3、自诉人权利受侵害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

  二、举证须知

  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自诉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供自身权利受侵害的相关事实证据,否则承担败诉的风险。

  三、常见文书样式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等项,如为单位,应写名称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告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住址等项,如为单位,应写名称和所在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案由和诉讼请求:(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的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副本份数应按被告人的人数提交)

                   

                                    自诉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原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写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

  案由:(罪名、赔偿)

  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  份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年  月  日

  注:(1)“诉讼请求”栏写明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请求被告人赔偿的损失费;(2)事实和理由部分写明案件的起因、经过、造成的后果等,并根据法律和法规,列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要求赔偿的依据。
责任编辑:桂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