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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程序流程图
  发布时间:2012-08-31 17:22:39 打印 字号: | |
  起诉——1、提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填写材料证据清单

立案庭审查立案——1、立案庭审查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通知原告在七天内预交诉讼费,或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3、立案编号、登记、填写受理通知书

         4、移送有关审判庭

        

各审判庭审理——1、通知被告应诉,在15天内答辩

        2、开庭审理

        3、作出裁判

如不服裁判

上诉于市中院——1、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后七日内交纳上诉费

        3、送达上诉状副本,被上诉人在15日内答辩并移送案卷

        4、中院作出裁决

执行—— 1、提交执行申请书及裁判文书,身份证明、生效证明

     2、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附件:案件审限一览表

  一、刑事案件

  普通程序:应当在一个月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简易程序: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自诉:被告人被羁押的,应当在被羁押后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审结,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判监督程序:从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民商事案件

  普通程序: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简易程序: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特别程序: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

  申请再审时效: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二年内提出。

  申请执行时效: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为一年,双方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三、行政案件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延长由高级法院批准。
责任编辑:桂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