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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
  发布时间:2012-08-31 17:31:27 打印 字号: | |
  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一)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和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二)被告针对原告的起诉,有应诉和答辩及提起反诉的权利;

  (三)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四)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五)对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工正审理的;

  (六)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七)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八)有查阅庭审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

  (九)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十)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

  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及责任

  (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二)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三)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

  (四)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

  (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

  (六)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七)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的义务;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严重、人民法院可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桂平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