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逐年递增,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整个社会面临的紧迫任务。笔者对2011年度桂平法院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作一调研,并提出一点完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浅见。
一、2011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情况及特点分析
截至目前为止(2011年11月),我院今年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33件59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占今年所有刑事案件(目前是416件602人)的7.9%,占今年犯罪人数的9.8%。
(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点
1、犯罪原因呈现出多样性。社会影响、家庭环境、自身原因共同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就社会影响来说,网络、娱乐、信息及其他与之相关的科技产品的普及与传播,使得许多暴力、色情等不健康的内容在未成年人周边飞速传播,不断感染和侵蚀着我们的未成年人;就家庭环境来说,在同龄人中,单亲家庭、低收入家庭、不和睦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这类家庭的孩子容易产生自卑感,而家长往往又疏于对孩子的教育,在孩子的成长中不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有的过于溺爱孩子,有的不注重孩子的教育,没有及时纠正孩子的不良习惯,没有及时阻止与不良朋友的交往,这些都可能使未成年人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就未成年人自身来说,作为未成年人自己,他们自控能力不够强,有的过早辍学,流入到社会上与社会不良分子接触,很容易从小偷小摸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犯罪主体向低龄化发展。由于发育年龄提前和频繁接受暴力文化影响等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提前了。根据有关统计,在80年代,未成年犯的平均年龄为16周岁,到了90年代,平均年龄已降到14-15周岁。现在,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危害社会的行为也逐渐增多。
3、文化结构趋向低层次。青少年犯罪者的文化程度较低,大部分为中小学文化程度,根据我院近几年收案情况看,文化程度为初中文化的最为集中,而且这部分人犯罪时基本已不是在校学生。未成年人过早地离开学校,走向社会,因处于可塑性极强的时段,辨别是非能力弱,法制观念不强,受到物质、金钱、女色等诱惑,极易误入歧途而走上犯罪道路。
4、犯罪类型以财产犯罪和暴力犯罪为首。以该院为例,近年来的各类未成年人犯罪中,盗窃、抢劫、故意伤害案件为主。未成年为了满足其消费欲望,往往会采取盗窃、抢劫等手段窃取财物并挥霍一空。在故意伤害这类暴力犯罪往往是由于未成年人在犯罪是不考虑后果,仅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对事态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心理态度,通常采用极端的暴力手段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满足争强好胜的心理,未成年人的辨别、控制能力都比较弱,导致他们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手段愈来愈残忍,已远远超出了案犯的年龄、心理和行为常规。这与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
犯罪类型 案件数 占未成年案件的比例
抢劫 15 45.5%
抢夺 4 12%
故意伤害 2 6%
强奸 2 6%
盗窃 9 27.5%
故意杀人 1 3%
5、团伙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未成年人犯罪结伙性比较显著,大多三人以上共同犯罪,这是由于未成年人的心理特征决定,借助团伙共同行动,互相依存、互相壮胆,产生一种力量和安全感。未成年人喜欢三五一群,在学校中就容易形成“小团伙”,只要其中一人有了犯罪意识,其他人就会积极响应,形成共同犯罪。在未成年犯罪团伙中,互相壮胆,犯罪恶习相互影响,形成交叉感染,社会危害极大,犯罪意识也逐步形成和强化,加大了挽救和矫正未成年罪犯的难度。
人数 占未成年罪犯的比例
单独作案 15人 25%
团伙作案 44人 75%
二、对完善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审判方式的相关意见
为切实贯彻落实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完善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的刑事审判方式,体现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审判特色,根据未成年人个体差异,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利益出发,该院积极探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的工作机制。
1、严格选任,专案专审。选任熟悉未成年人特点、审判工作经验丰富、有爱心的法官审理未成年案件。在合议庭组成上加强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的作用,侧重选择学校、妇联、团委、社区等组织机构的具有一定教育心理学、青少年心理学、社会学知识的人民陪审员担任合议庭成员。
2、深入调查,充分准备。在案件审判之前,承办人到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管辖的派出所听取家长、老师、村(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等各方面的反映和意见。通过了解未成年被告人成长的家庭社会环境、日常表现、学习情况,从而了解其犯罪的主客观原因,为科学化、合理化的量刑作好准备。该项工作目前尚处于摸索阶段,适用面较窄,仍需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渐完善。
3、强化教育,寓教于审。在庭审中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引导各方人员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促使他们放下思想包袱,减轻心理负担,并探索采用判前谈心等方式打消其思想顾虑,鼓励他们以积极的态度面对今后的人生道路。审判中,审判人员也特别注意审判语气、语调和提问的方式,对有明显悔罪表现的,我们采取灵活有效的审问方式;对拒不认罪的,讲明政策,晓之利害,指明前途,从而使之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使感化教育在庭审中取得突破性成效。
4、针对案情,正确用刑。对未成年人来说,监禁刑的司法成本高、矫治成功率低、易交叉感染、不利于未成年人再社会化。而且未成年人犯罪一般主观恶性小、认罪态度好、能积极悔过。因此加强非监禁刑在未成年罪犯中的适用,减少监禁刑对其拘束或不利影响,为未成年人改过自新、重归社会创造了良好条件。对未成年罪犯的量刑上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量刑上从轻或减轻处罚。
5、加强“跟踪”,强化效果。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是一审了事,而是跟踪关注他们的改造过程,我院审判人员在每个阶段都不定期进行考察、监督,强化帮教效果,防止他们再次走上犯罪道路。对于在监所改造服刑的未成年犯,我院还通过管教部门了解他们的改造情况,常给他们思想上、生活上的关心,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使之安心改造,对于那些被从轻处理重返社会的,如符合回校就读条件的,就积极与学校沟通,促进其顺利开始学业。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少年罪犯,为了防止他们“旧病复发”,我院还经常对他们进行回访,积极协助其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共同制定帮教措施,并进行必要的回访考察,加大管教力度,共同督促他们学习、促进改造。近年来,我院共帮助多位在校未成年罪犯重返校园。
6、强化宣传,预防犯罪。为了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我院刑庭法官定期到本区各小学、中学以及经济落后的农村进行法制宣传,让广大的青少年懂法知法。让他们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知道什么样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什么该做什么万万不能为。从根源上消除、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三、对深入推进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立法
面对日益突出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一套完整的针对未成年人这一特殊主体的实体和程序规范体系。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审判中也是参照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而未成年人犯罪有着特有的成因、特点,社会危害性也与一般的犯罪有所不同,为了确实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加强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使法院的审判工作能有法可依,成了我国立法机关的紧要任务。
2、设立专职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的少年法庭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在刑事审判庭内部设立专职未成年犯罪审判工作的少年法庭,加强从事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法官的未成年人犯罪心理学、教育心理学、青少年心理学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努力培养一批熟悉未成年人生理学、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法学的专家型法官。不断在未成年犯罪审判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充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3、构建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审判程序
对未成年人的审判应更多地适用迅速简约、庭审气氛缓和的程序,以适合未成年人审判心理,有利于教育、挽救和矫正被告人。未成年人在诉讼阶段停留越长,矫正起来越不容易。而迅速简化的诉讼程序,庭审不实行抗辩制,法庭上控辩双方不进行激烈的对抗,气氛缓和,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矫正、改造,把案件审判对其今后健康成长造成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4、做好“庭后延伸”工作
庭后延伸是庭审工作的延续。从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目的来看,对一起案件依法作出判决,只是完成了审判任务的一半,另一半任务就是做好庭后延伸工作。庭后延伸工作做不好,前面的工作就会前功尽弃。从矫治的角度,庭后延伸工作比庭审工作更重要。庭后延伸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做好未成年犯的帮教安置工作,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免予刑事处罚、判处缓刑及管制的未成年犯,与有关执行机关、劳动部门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加强联系,协助公安机关,配合家庭、学校、单位落实帮教措施,定期回访考察教育。二是对判刑关押改造或执行拘役的少年犯,同少管所、劳改单位保持联系,定期考察他们的思想和改造表现,鼓励少年犯积极改造,使少年犯感到社会大家庭的温暖,放下包袱,打消顾虑,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三是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犯,配合有关部门帮助解决求学、劳动安置,搞好接茬教育,“再送一程”,以巩固矫治的成果。四是做好未成年犯家长的工作,尤其是向那些对子女疏于管教的家长讲明道理,帮助他们总结经验教训,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年犯的教育工作。
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相对于国内的一些法院,我院的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尚有诸多不足之处,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创新。但我们相信,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关注下,在广大刑事审判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必将开创出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