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琐事与工友发生口角进而引发打架,儿子见状即上前助拳脚,上演了一出父子兵同上阵的“打戏”。10月29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就被告人石利军和石胜远父子二人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宣判,被告人石利军和石胜远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和拘役五个月。
现年38岁的石利军和现年18岁的石胜远是来自贵州的两父子,二人均在桂平市下湾镇某砖厂内工作。2012年6月8日晚上9时许,砖厂的工人韦某来到被告人石利军的宿舍聊天,后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进而引发打架。被告人石利军用日字凳和木柄铁铲殴打韦某,被告人石胜远看见父亲与别人打架,立即上前帮忙,对韦某拳打脚踢。后砖厂的厂长莫某与其他工人赶来制止,并将韦某送去医院治疗。经鉴定,韦某左胸第九肋骨骨折、左侧胸腔积液(血胸),该损伤属于轻伤。韦某受伤住院后,厂长莫某为其支付了医疗费3782元和伙食费500元,后被告人石利军、石胜远同意从两人的工资中扣除4282元作为赔偿给韦某的医药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石利军、石胜远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本案属民间矛盾引发,且案发后两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加之被告人石胜远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