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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惹纠纷 调解结案获双赢
作者:吴碧梅  发布时间:2013-04-19 09:29:19 打印 字号: | |
  3月12日上午,木乐法庭外,阵阵脚步声、欢笑声由远而近,原来是木乐镇罗贤村16队、19队的村民们又来了,但是与以往不同的是,村民们脸上洋溢着灿烂的笑容一改往日来访时的焦虑与愤怒,其中两位村民的手中还赫然的抬着一面写着“合同无效惹纠纷,调解结案获双赢”锦旗。当把锦旗送到梁洁萍庭长和主办法官柒彩春副庭长的手上时,老支书周学清热泪盈眶,激动地说:“你们真是名符其实的人民法官啊,调解结案既维护了村民的利益,又有效的实现了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木乐法庭的法官真了不起!”

  2006年6月1日,在大多数村民不知情,没有经过木乐镇罗贤村16队、19队全体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的情况下,罗贤村16队、19队的队长私下和江贤柱、黄玉华签订了一份《林业用地承包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以每亩22元的价格将16队、19队所有的一幅林地承包给江贤柱、黄玉华植树造林,进行林木经营。江贤柱、黄玉华随即整理林地,在林地中种上了按树苗。随着按树苗渐渐的长大,村民们慢慢发现林地已被他人私下承包,于是派代表多次与江贤柱、黄玉华协商,但均未得到合理解决。愤怒的村民一纸诉状将承包方江贤柱、黄玉华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确认罗贤村16队、19队的队长私下和江贤柱、黄玉华签订的合同书为无效合同,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该案的木乐法庭柒彩春副庭长考虑到该案涉及主体特殊、影响面大,如果直接通过判决的方式审理案件,未必能真正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而且经过调查了解之后,柒副庭长发现林地上的林木已经长成,可以出售,具有可观的经济效益,如果单纯的判定合同无效,就无法实现林地的最佳经济效益。两被告既无法履行合同,享受合同带来的利润和效益,也有可能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村民们也并不十分反对将所属林地发包,只是不认可16队、19队长私下和江贤柱、黄玉华签订的合同书。如果提高林地承包的价格,村民们还是愿意重新签订合同,将所属承包地承包给两被告经营。看到纠纷有和解的可能,柒副庭长立即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并确定了说服原告对被告给予一定的补偿,并促使双方重新订立合同,使被告实现林地效益,减轻合同无效带来的损失的同时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的调解思路。

  调解过程中,柒副庭长向双方分析案情,劝说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共同把林地的效益实现,以求共创双赢。村民们十分的配合,表示如果两被告同意将2006年6月1日至2013年6月1期间的林地承包价格按每亩每年80元,且补足在这个期间原合同每亩每年22元与现定价格即每亩每年80元的价差即66584元,并同意从2013年6月2日至2026年5月31日的13年的承包金,在每亩每年80元的基础上上浮2%,即同意两被告继续承包林地。但是被告对此调解方案明确表示反对。他们认为《林地承包合同书》是在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合同已履行了六年之久,可见原告对合同的签订是确知且统一的。原告主张合同无效,属于违约行为。针对双方争执不休的焦点,柒副庭长再次耐心地向被告说明案情,分析利弊,短期看,每年每亩22元的价格跟林地巨大的经济效益相比,确实对其显失公平,但林地已具有客观的经济效益,继续承包林地,是其继续实现利润的基础,如果谈不下,原告不再继续与其订立承包合同,那其所承担的损失是要考虑的,原告提出的方案未必不是一个双赢的好方法,希望其从长远打算慎重考虑。最后,经过多次调解协商后,被告同意了原告的调解方案,双方最终握手言和。
责任编辑:吴碧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