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我院就一起在执行过程中由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召开听证会,这是我院去年至今召开的第5次执行异议听证会,充分赋予了当事人和案件利害关系人话语权,有力维护其合法权益,提高执行案件透明度,为推动公正司法、阳光司法注入一剂强力针。
原告韦某与被告桂平市某有色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金属制品公司)、欧某木、欧某才、欧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后,判决某金属制品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800000元给原告,欧某木、欧某才及欧某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四名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因此韦某向案件的一审法院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在我院的管辖范围,因此柳南区法院委托我院代为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依法对欧某木名下的土地作出查封裁定,对欧某才名下的房产一幢作出查封、拍卖裁定。当该房产评估完毕准备进入拍卖程序时,案外人李某,也就是欧某才的妻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她认为,案件终审判决书认定该案的主债务人是某金属制品公司,其丈夫欧某才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应当由主债务人先承担还款义务,不足部分再由担保人承担。本案被查封的房产是其与丈夫欧某才的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不应该用异议人的合法财产偿还其丈夫个人的担保之债,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我院自收到案外人李某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为保证在执行程序中依法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议庭决定依法召开执行听证会。在听证会上,被执行人欧某才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执行申请人的代理人和异议人针对被执行人欧某才与某金属制品公司是否是共同债务人、该债务是否是夫妻共同债务等问题一一进行申辩陈述、举证质证,均充分表达了自己的意见和要求。听证合议庭认真听取他们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适时阐释说明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听证会的结果,我院将择日进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