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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一审宣判房地产商非法吸收公众3300多万元存款案
作者:蔡俊波 程君  发布时间:2013-09-30 17:24:07 打印 字号: | |
  9月29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涉案金额高达3300多万元的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对桂平市西山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陈信德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桂平市西山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张坚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3月26日,陈信德、陈某森、陈某忠三人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桂平市西山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216万元,并取得了营业执照。陈信德为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出资118.8万元;陈某森为该公司副董事长兼公司经理,出资48.6万元;陈某忠为该公司监事,出资48.6万元。张坚受聘于该公司工作。2003年8月至2006年9月间,桂平市西山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解决资金困难的问题,以与他人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协议书及借款形式,以每月3分至1角的高息为诱饵,大量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告人陈信德作为桂平市西山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领导并直接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32起,合计金额人民币3362.954万元。被告人张坚在明知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共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起,合计金额人民币407万元。

  另查明,2004年11月的一天,陈信德为获取船坞平台造船,向时任桂平船厂厂长的秦某(已判刑)非法行贿人民币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信德、张坚作为桂平市西山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该公司名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还本付息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陈信德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被告人陈信德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陈信德、张坚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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