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朋友,希望你能原谅我之前的错误,让我们继续做朋友。”9月26日,当被执行人杨某将从银行领取的20424元交给申请执行人岑某后,带着歉意和诚意对岑某说。
原来,1994年8月,杨某在岑某经营的装饰材料店购买一批装饰材料,因此欠岑某货款4554元。杨某承诺在一个月内付清,但没有依约履行,在岑某的多次追讨下,杨某于1996年1月立下欠条给岑某,承诺从1995年6月起,按月利率3%计付拖欠货款的利息给岑某。随后,岑某从1997年起多次催讨未果后起诉到桂平法院,法院判决杨某给付货款4554元给岑某,并从1995年6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至还清该笔货款为止,并负担岑某已预交的诉讼费660元。生效判决后,杨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岑某遂于2000年1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杨某却象人间蒸发一样,消失得无影无踪,尽管执行法官多次到杨某家,却无法找到杨某,虽然偶尔见到其父亲,但其父亲不但不愿提供杨某的下落,而且总是找借口推托,一问三不知。执行法官也查询了土地、房管、金融等部门,但均未发现杨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案件执行被逼搁置。
虽然寻找杨某犹如大海捞针,查询杨某的财产也是一无所获,但执行法官并没有气妥,十三年来,每年都不定期地查询杨某的银行存款,功夫不负有心人,2013年9月22日终于发现并冻结了杨某在某银行的存款89000元。这一招还真灵,立即促使规避执行达十三年多的杨某浮出了水面,主动来到法院,要求执行法官召集岑某与其协商解决。
9月26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岑某与杨某双方达成了杨某付清欠款本息及岑某已预交而判决由杨某负担的诉讼费共20424元的执行和解协议。随后,执行法官立即驱车与双方当事人一起来到银行,解除对杨某银行账户的冻结。杨某当场从银行领取20424元交给岑某,因而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