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媳妇没有生育儿子欲不给媳妇在家过年,进而引发亲家送女儿回夫家引发争打,致使两亲家对簿公堂,日前,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013年2月9日,正是除夕,当日14时左右,原告吴某在家屋外修理电线,因看见媳妇唐某带10多人回来,就马上叫家里面的人把大门关起来,唐某的母亲及亲戚分别叫开门或与吴某对话,吴某在屋内回话,因此发生口角,并引发争打,吴某被唐某的父亲等人致伤,后经民警到场了解情况现场调解暂时平息矛盾。后因医疗费用等经济赔偿问题,吴某将唐某的父亲唐某某、母亲曹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28268.3元,被告唐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给其带来了严重的伤害及精神痛苦,而被告却对原告的损失毫无表示也未向原告赔礼道歉,这是对他一种更严重的伤害。故请求法院维护其合法权益。两被告则称,事情的发生是由于原告夫妻嫌弃女儿没有生育儿子,不准女儿在夫家过年,事发当天,被告只是去原告家叫原告不要赶其女儿出家门,当时,曹某与女儿等人到被告家伦理,谈话中,吴某首先激怒了去伦理的人,为此双方发生争吵,进而引发争打,导致双方受伤,所以原告应承担其合理损失的70%的责任。
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是亲戚关系,为更好的化解矛盾,承办法官多次召集双方从情、理入手进行调解,但因双方矛盾较深,各不愿退让,调解均无果。最终,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原、被告是亲家、亲戚关系,理应互相尊重,和睦、友好相处,因唐某回家过年产生矛盾,亲家之间应通过协商,解决矛盾。但原、被告双方采取争打的方法处理矛盾。双方争打导致原告受伤,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唐某要回家过年,但被告曹某带10多人到被告家,导致原告产生心里压力,叫家里的人把大门关起来,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打,致原告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比较原、被告双方在本案损害事实发生之原因力及过错程度,被告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的85%,原告应负本案损害赔偿责任的15%为宜。因此判决被告曹某、唐某某应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4435元给原告,扣减已赔偿2000元尚应赔偿12435元给原告吴某;被告曹某、唐某某对上述应赔偿12435元,互负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