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80后夫妻张建和薛莉怎么也想不到,儿子童童的生命会在4岁戛然而止。今年5月,张建和薛莉带身体不适的儿子到广西桂平市某医院输液治疗,回家短短4个小时后,童童突然出现呼吸困难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家属以医院存在严重医疗过错为由将其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医疗行为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诉称,今年年5月31月上午10时左右,原告的儿子童童因呕吐、肚痛而由原告送到被告处急诊室治疗,医生梁某简单问了大概情况后,用听筒检查原告儿子的胸肺部,但并没有告知原告儿子是何疾病,便直接开处方。护士配好药后对童童输液治疗,输液过程中,童童出现呼吸异常,梁某医生观察后认为没什么便下班离开。中午12点半左右输液结束后,被告并无病历或药物交给原告,于是原告和童童回家。到13时30分左右,童童突然出现呼吸困难被送到桂平市中山医院抢救,但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医务人员在对原告儿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着明显的不规范行为,属于严重的医疗过错,导致原告儿子突然恶化而抢救无效死亡,被告应为此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39933元。
庭审中,被告指出原告在诉讼中所提及的事实有许多不实之处。一、原告带童童就医时向被告隐瞒了其前一晚曾发烧、小腿抽筋,服用过“布洛芬冲剂”的事实;二、童童就医时被医生诊断为急性胃炎,后经静脉滴注后童童的症状已消除,无需带药回家服用;三、被告如实填写童童的病历资料,没有存在伪造修改、销毁病历的情形,原告离开时自己没有带走病历本;四、童童在输液过程中并没有出现呼吸困难等不良反映的症状;五、童童回家后,原告曾给其喂食馄饨,随后,童童出现呼吸困难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鉴定,童童符合呕吐后胃内容物返流至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
综合本案的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的儿子在被告处就诊,接诊医生依照规定接诊开处方,被告输液并无不适症状,所服药物对服用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禁忌性。赔偿责任分为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三种。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为:童童符合呕吐后胃内容物返流至呼吸道导致窒息死亡,即童童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即被告在医疗行为中不存在过错,没有过错责任。而对于被告在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推定过错,从庭审中查明,被告已将原告儿子的病历填写,且该病历的放置是置于开放状态,不属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被告也没有存在伪造修改、销毁病历的情形。被告也没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其他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综上所述,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在医疗行为中没有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