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唐某与陈某某于1982年元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l988年3月夫妻捡到一名男弃婴收养,并以儿子的身份陈某登记在陈某某为户主的《户口簿》内。2012年7月6日,陈某某因病去世。其去世前曾瞒着妻子唐某及两个女儿,由律师代书,在两名证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将家中五套商品房,指定由养子陈某继承两套,妻女三人各继承一套,另外三幢房屋由妻子及养子、女儿共同继承,该三处房产原则上不得向外转让,确需处理的,首先由该三所房产的遗嘱继承人内部以竞标的方式优先购买,无人竞标的,再向外转让,所得价款可协商分配或平均分配。唐某认为,丈夫陈某某生前病重,意识不清,因此对《遗嘱》的真实性存疑,而且丈夫在遗嘱中将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个人财产进行处置,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由于唐某及其两个女儿与养子就遗产的分配问题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唐某及其女儿将养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对原、被告之间的财产进行析产,原告唐某与陈某某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原告唐某所有,陈某某生前的全部债务由原告与被告共同偿还后,剩余的遗产由三原告与被告按照份额继承。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继承人陈某某所立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本案应以何种继承方式继承?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由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本案中,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嘱》,属于代书遗嘱,该《遗嘱》不仅有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签名,而且有代书人和二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的签名,符合法律的规定形式要件。根据医院的出院记录、医院的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实被继承人陈某某在口述遗嘱时神志清醒,具有分析辨别能力,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代书人在代书过程中,通过倾听和询问的方式了解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该《遗嘱》也是向被继承人宣读后,在被继承人确认无误后再由被继承人签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见证《遗嘱》的内容已得到被继承人的确认,故《遗嘱》为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故法院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被继承人陈某某在其《遗嘱》中存在对其个人合法财产及共有财产的处理,那么《遗嘱》中对于被继承人处理其个人合法财产部分内容的合法性,法院予以认可;但《遗嘱》中涉及被继承人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财产部分进行处理的条款,违反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及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的规定,对于被继承人陈某某《遗嘱》涉及的其个人合法财产部分按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对被继承人陈某某《遗嘱》未涉及的陈某某的个人其他合法财产按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