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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证据表象背后的客观事实
作者:王冰梅  发布时间:2014-01-09 15:26:38 打印 字号: | |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就立法本意见而言,这里的“事实”应为客观事实。然而,现实生活中,纠纷事实发生在前,权利保护请求在后,法官只能根据诉讼法的规定进行举证责任分配,再从双方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来认定证据效力,最后根据已认定的有效证据来确认案件事实。然而,客观真实合法的证据所反映的却不一定就是客观事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一是资质“挂靠”。在我国,“挂靠”存在于各领域,如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厂或个人挂靠有营业执照的工厂进行生产经营;还有一些没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施工,这些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挂靠”;还有一种目前不算违法的“挂靠”,即是一些出租汽车公司和汽车运输公司,个人要经营出租车或者运输业务,必须将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才能经营某一线路,但车辆实际上为个人所有。如果单凭车辆登记簿来认定物权归属有时可能就是不准确的。

  二是户口登记挂靠。我国在八、九十年代时期各地均出现有“农转非”浪潮,一些人出自不同目的而农转非,转非后户口挂靠在某单位的集体户或者是某人户,办理身份证也是根据户口登记来办理,但并未在户籍登记载明的住处居住和生活。因此说,尽管当事人提供的户籍登记或者身份证是真实的,但真实证据所反映的事实未必是客观事实。如某一当事人向法院主张称其生育有5个子女,老大是1974年10月20日出生,老二是1979年2月25日出生,老三是1979年7月1日出生,老四是1980年2月15日出生,老五是1985年12月10日出生,并提供了公安机关颁发的户口簿来证明。从登记的情况看,要么是登记不真实,要么是老二、老三、老四不是一母所生,否则按照生理常识一年内陆续生产三胎孩子且成活是不可能的。——对此问题笔者曾咨询过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他们说户口登记上的信息也不是百分百的真实,因为许多村民申报户口是委托村干部申报的,以前入户口时又不要求提交出生证等证明,户主有时即使发现登记错了亦懒得申请更正。如果法官在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去进行核实就作出判断是容易犯错的。

  三是不动产、车辆及股权等重大财产的登记。不动产及车辆的登记均不强制要求登记共有人姓名,所以,登记簿上所有权人一栏中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并不意味着该财产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有的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有的可能是家庭共同财产。所以,在裁判文书中应注意对财产权属登记情况的表述,表述为“登记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比较科学,而表述为“某某所有的房屋”则可能存在错误,因为这与客观事实不符,况且一旦表述为“某某所有的房屋或车辆”,该生效裁判文书所认定的事实当事人是不须举证证明的,以后可能会妨碍与该财产有关的案件的审理。

  所以,当我们对某一当事人提供的合法证据进行研判时,如果对该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存疑,最好还是多走一趟,免得出错。
责任编辑:王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