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8月21日1时16分,侯某驾驶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桂平市城区广场往桂平城区原大转盘方向行驶,至中山路水晶宫酒吧路段处,在超越同向在前由谭某驾驶的一辆普通两轮摩托车(载着男子温某)的过程中,两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侯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温某、谭某不负本次事故的责任。侯某、温某受伤后,均住院进行治疗,后因伤势过重治疗无效先后死亡。为此,温某的妻子及其母亲将侯某的法定继承人其母亲冯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冯某在继承侯某遗产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01045.63元。
【分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次交通事故的责任应如何划分,本案的民事责任应如何分担?2、被告冯某是否属本案的适格被告?被告冯某应否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评析】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业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事故照片、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侯某、谭某酒精检验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材料,排除了意外原因造成的事故,证实侯某醉酒驾驶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没有按规定超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谭某驾驶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其行为违法,但其违法行为与本次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温某的行为不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经综合分析,因侯某的严重过错,导致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其承担全额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侯某在本案的审理期间死亡,冯某作为侯某的母亲,系侯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被告冯某被确定为继承人后并没有明确表明放弃继承,因此,冯某属本案的适格被告,其应在继承侯某的遗产范围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冯某在继承侯某遗产的范围内赔偿经济损失872680.24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给原告,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