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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抑或违约?
作者:王冰梅  发布时间:2014-01-26 12:04:01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08年6月,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将其所有的房屋一栋转让给张某,在没有改变房产登记的所有权人之前,王某把房产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交按揭专用存折等有效证件和合同交给张某,由张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按揭合同所约定权利和义务,王某不再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协议签订后,张某支付了转让款50万元给王某,王某将房产证、购房合同、按揭合同、交按揭专用存折等有效证件和合同交给张某,并嘱咐他要按时交存银行按揭款。在此之后的五年内,王某多次接到银行的工作人员打来的催款电话,王某随后打电话提醒张某按时还款,但张某依旧不按时交存按揭款。之后王某向银行申办贵宾卡和申请贷款均先后被银行以王某在银行存在不良记录、信誉不佳为由拒绝办理。王某到银行查询发现,自2008年9月到2013年2月王某名下的存折共存在17次超期还款记录。王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明确规定了由张某继续履行购房合同、按揭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张某不按时履行按揭合同的还款义务,致使王某在人民银行产生了不良记录,降低了社会和金融机构对王某的信用评价,严重地损害了王某的名誉权,给王某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王某名誉信用损失120000元。

  法院接到诉状后,立案部门就该案中的张某的行为是侵权还是违约的问题展开探讨,实际上这是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发生了竞合。理由如下:

  一、当事人之间事先存在着房屋买卖的合同关系。王某与张某在合同中约定,在房屋登记未变更之前,王某允许张某使用王某名字的存折继续履行按揭还款义务。但张某在履行还款义务时不符合双方的约定,属于违约。

  二、张某的违约行为直接造成了王某有信用污点,损害了王某的名誉,属侵权行为。张某没有按时还按揭贷款,有过错;张某不按时履行按揭合同的还款义务,致使王某在人民银行产生了不良记录,降低了社会和金融机构对王某的信用评价,这是损害结果;且这个损害结果与张某的违约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说,张某不按时履行按揭合同的还款义务在造成损害结果的情况下构成了侵权,属“违约性的侵权行为”。

  三、在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发生竞合时,王某可选择违约责任请求权或侵权责任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责任方式、免责条款的效力、诉讼时效规定、对第三人的责任、诉讼管辖等都是不相同的,当事人在选择诉由时一般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诉由主张。这时法院也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由依据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来处理。但当事人不能同时以两个诉由起诉,不能主张双倍赔偿。当事人选择的任何一个请求权得到法院支持后,另一个请求权即因此而消灭。但如果当事人的任何一个请求权未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当事人仍可基于另一请求权提起诉讼。

  本案中,王某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该条是关于侵害人格权责任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诉由是侵权,案由是名誉权纠纷,应按名誉权纠纷来立案受理。
责任编辑:王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