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期间流窜各地多次盗窃,足迹遍布桂平12个乡镇以及远在桂北的柳州,财物大至现金、电脑、烟酒,小至矿泉水、洗发水、西服等日用品均一扫而光,最终玩火自焚进了监狱。4月10日,被告人韦宝良被桂平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08年6月至2013年6月间,广西罗城人韦宝良流窜到桂平市罗秀、大洋、江口、蒙圩、木圭等乡镇以及柳州市柳南区,采取撬窗、撬门入室等方式,进入商铺、单位、民宅实施盗窃,所盗财物包括现金、电脑电视、烟酒、饮料、铜线、手机、针绣画、洗发水、奶粉、西服、戒指等。其六年间盗窃作案共16起,盗窃价值共人民币148992元,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16650元、盗窃物品价值共人民币32342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9200元。令人莞尔的是,因盗窃“致富”的韦宝良竟购买了一辆小车充当作案的交通工具。孰不知其在驾车于2013年6月5日实施第16起盗窃后的次日即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韦宝良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韦宝良流窜作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能如实供述其盗窃的罪行,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