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区高院举办了一期关于裁判文书制作的讲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裁判文书样式,裁判文书由文书首部、事实构成、判决理由、判决主文和文书尾部五部分组成。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文字简练,用语准确,格式规范,要素齐全,说理充分,逻辑严谨。然而,由于法律体系不完善,由于裁判文书样式的不统一,每个时代的裁判文书都不可避免地带有时代的特点和印记。笔者收藏有一份六十年代的民事判决书,是铅字油印的,只有一页,是无法达到前述的要求的,因为它带着深深的时代烙印,读后令人忍俊不禁。
判决书的页面上首印着:毛主席语录、八项注意如下:(1)说话和气;(2)买卖公平;(3)借东西要还;(4)损坏东西要赔;(5)不打人骂人;(6)不损坏庄稼;(7)不调戏妇女;(8)不虐待俘虏。《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关于重新颁布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训令》。周围还围了一圈用除号“÷”组成的小花边。
这是一份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文书首部为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文书编号、诉讼双方的基本情况等,与今天的判决书格式不同的是先另起一段述明案由,然后再另起一段写明案件的由来及上诉理由。具体表述如下(隐去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王某某不服某某人民法院判决,向本院上诉。理由是:结婚是双方自愿,婚后感情好,女方离婚是因下放参加农业生产引起,想离婚后再捞一笔钱。”
在事实构成部分之前,还有一段:“毛主席说: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在它的先头。”而它的查明事实部分是这样写的:“查王某某与黄某某于1963年3月结婚后,夫妻感情不好,1964年春女方就提过离婚,当时由于公社干部的教育,女方才勉强和好,但不久,又因男方不安心农业生产,劳动差,家庭生活困难,经常引起争打,尤其是小孩病死后,争打现象更接连发生,前年春男方就打了几次女方。为此,去年3月尾女方走回外家,一去不返,并再次提出离婚。无情的事实,正是与男方所说的相反。”整个事实查明部分既没有诉辩主张陈述,也没有证据的罗列与分析,而且在文字表述上还出现了诸如“前年春、三月尾、走回外家”等这样的土语,如果不是当地人,可能都不理解是什么意思。
我们再看看它的判决理由部分、判决主文及尾部是怎么样制作的。“毛主席说:一切革命队伍的人都要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帮助。王某某对女方既不关心、爱护,更谈不上帮助,而是争争吵吵,打骂女方。夫妻感情的破裂,很明显是王某某造成的。王某某想把责任推给人家是不成的。原审判决离婚是正确的,王某某上诉没有理由。本院判决如下:维持原判,准许黄某某与王某某离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1967年2月13日(加盖院印)”
这就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裁判文书。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1950年4月13日经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而1954年9月20日才颁布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以说制作该份判决时我国颁布的法律少之又少,再加上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又没有出台统一的裁判文书样式,判决书存在格式不规范、文字表达不清楚、没有引用到定案的法律依据等这样那样的的问题也是情有可愿。我们今天再“晒”它,并不是对它进行讽刺和批判,而是为了让更多人了解那个时代民事判决书制作的要求和特点,期待能对今天的裁判文书改革有一些启发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