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邻居李叔的12岁的女儿不谙世事,在今年春节假期时被一个社会青年诱骗强奸了,精神受到了极大的创伤,终日躲在家中不敢出门,也不爱说话。现在那个暴徒已经被起诉到法院。因为李叔女儿是未成年被害人,李叔在接到法院的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通知书后,去到法院为女儿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但法院却不受理,这是为什么呢?
桂平 李先生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更明确指出,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此,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被害人由刑事案件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是依法为之,并无不当。但如果李叔女儿因犯罪行为造成身体不适或精神不适住院治疗而支出的费用,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