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桂平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2012年受理审结1124件,占民事案件25.7%;2013年受理审结1463件,占民事案件31.3%;2014年1-3月受理364件,审结295件,占民事结案数(不包括系列案)35.1%。随着该类案件受理审结数量的增加,被发改的数量(包括有新证据的)也在增加,2012年16件,占发改民事案件的20%;2013年33件,占发改民事案件的38.8%;2014年1-3月6件,占发改民事案件的23%。这类案件被发改数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较高,鉴于这个原因,2014年4月下旬,该院对2012年、2013年审结的这类案件进行了专项评查,发现发改原因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证据繁杂,真伪并存,认证容易出错。其一,农村居民的受害人在为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而提供的在城镇居住、务工的证据质证、认证难度大,尤其是对户籍地在农村的受害人在离其户籍地附近城镇务工的情形,所举证据难以区分真假,究竟是按城镇标准还是按农村标准赔偿?法官把握不准。其二,交警部门作出的部分事故认定书不规范、不完整。有的事故认定书虽划分了责任,但没有说明是什么违章行为,也没有说明引用的法条;有的甚至做出与查明事实相互矛盾的责任认定;有的当事人的身份等信息记载不完整。其三,部分案件没有事故认定书,或车辆财产坏损未经评估,在案证据仅为大量的证人证言类,真假难辩。
二是赔偿项目众多,计算复杂,容易出错。其一,误工天数计算错误。误工天数,一般是受害人住院天数加上医生出具的休息证明天数,伤残的可以计至定残日的前一天,但对医生建议休息天数明显偏多或有意拖延时间评残的,部分案件没有参照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计算,未结合实际酌情予以扣减,造成案件被改判。其二,赔偿金额计算错误。交强险或商业险赔偿项目与法院认为中的各分项之和认定的金额不一致;当肇事车为牵引车和半挂车时,一般有两份交强险,极易漏掉一份;对有多个被抚养人的容易漏审漏判,或计算年限出错。其三,诉讼费的负担判项不规范,不统一。在原告胜诉或部分胜诉的情况下,有的判车主和保险公司分担诉讼费,有的仅判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有的判保险公司不承担诉讼费,有的甚至将原告起诉前单方委托评估而支出的评估费也列为诉讼费判决由当事人分担。
三是对相关法律条款解释的理解存分歧。其一,对农村居民的受害人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的条件理解不准确;对机动车保险合同的格式条款效力判定不一致;对交通事故中财产赔偿问题,停运损失是否支持意见不一致。其二,对相关法律条款解释的精神和原则把握不准时,未与上级法院对口部门沟通,未形成共识。
针对这类案件被发改的原因和存在问题,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提高对证据的审查判断能力。严格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审查规则审查在案证据材料,避免判断失常,尤其是判断对农村居民的受害人能否按城镇居民标准赔偿时,可按2014年广西保险行业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调处理赔统一标准来判定,审查在案证据是否满足且符合保险行业规定的农村居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三类情形之一的条件。此外,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生休息证明存在的不规范、失实等问题,根据证据排除规则,据实认定。
二是规范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在赔偿金额计算上设立一个较为科学的通用方法,可根据赔偿项目的分类制作赔偿项目核对表,对原告的诉请金额、被告的抗辩金额和质证后的认定金额作列表记载,这种对照比较的表格,既能减少计算出错,又能避免诉讼请求的漏审漏判。
三是加强对交通事故责任案件涉及到的法律法规的研习。加强对侵权责任法、保险法等相关问题的系统研究和学习,准确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上级法院为统一案件尺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掌握法律适用上的最新变化,借鉴权威案件的审判经验,提高适用法律、法规的准确性。
四是加强交流与沟通,提升办案质量。由专业审判庭牵头组织相关业务庭不定期召开此类案件重点及疑难问题讨论会,收集意见及建议,在全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处理尺度,进一步加强与中院对口业务庭的沟通衔接,尽量减少发改案件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