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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顺利执结首例未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行政处罚案
作者:邓敏 蒙斯聪  发布时间:2014-07-04 16:40:13 打印 字号: |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但部分用人单位却未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导致职工无从参保。6月30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结这样一起因不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受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案,有力震慑了不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这亦是该院执结的首例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受处罚的的行政处罚决定案。

  因逾期未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2013年11月29日,桂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依法对桂平市某美食城(以下简称美食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美食城为钟某等38名职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同时处美食城月应缴养老保险费24272.9元的一倍罚款24272.9元,美食城负责人吴某2000元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直至缴清为止。人社局催告后,美食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的义务,因此,人社局向桂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3月18日,法院审查后依法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同年5月5日,在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人社局向法院申请执行。

  桂平法院高度重视案件执行进展情况,院领导多次反复分析案情,找出案件突破口,并召开执行专题会议部署执行方案,明确此类案件是与群众息息相关的民生案件,要求用足用活各项执行措施快速、高效执结该案,从而达到以案为鉴,以点带面,提高用人单位自觉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意识的法律效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执行中,该院依法向美食城及吴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缴纳罚款26272.9元及逾期罚款26272.9元,同时主动与被执行人沟通联系,耐心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从法理角度释明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希望和解执结该案。但被执行人总是敷衍法官说其经营资金紧张,罚款太重,暂时没有钱履行,以此为借口推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针对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行为,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最终成功执结该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劳动者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其支付养老金等待遇,从而保障其基本生活。而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社会保险登记是社会保险费征缴的前提,是整个社会保险制度得以建立的基础。本案中,美食城逾期未为职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进而导致职工无从参保,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因此,人社局依法对美食城及其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
责任编辑:邓敏 蒙斯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