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三次承诺均违约的被执行人李某将妻子韦某筹来的50000元亲自交到了申请执行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手中,并保证在20日内还清余下欠款本息,从而在拘留所里获得提前释放。
家住桂平市的李某和韦某系夫妻,因周转资金不足于2012年12月25日向某公司借款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从借款之日计至还清之日止,逾期李某、韦某没有归还,某公司因此诉至桂平市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李某、韦某于2014年3月31日还清本金200000元并 按约定计付利息的协议。到期后李某、韦某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某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找到李某,李某第一次承诺于2014年4月20日还清,但逾期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没有履行,要求再宽限一段时间,并作出于2014年4月30日前还清的第二次承诺。但逾期却以别人欠有他的债务150000元,已经答应尽快归还由,要求继续延期还款时间,并保证在2014年5月20日还清。但逾期后李某再次以别人欠他的债务还没有追回为由依然没有履行,要求再次宽限至2014年6月20日,并保证执行法官随时电话通知随时到法院。转眼,最后的期限已到,执行法官多次电话催促,李某却变得吱吱唔唔,催促得多了,李某意识到多次承诺多次违约的后果,担心会因此被强制执行而要求执行法官通知债权人与其见面,希望面对面求情能够得到债权人的谅解,继续宽限还款时间。6月29日,执行法官通知某公司到法院与李某协商,但某公司表示不再相信李某反复无常的承诺,坚决要求法院对李某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鉴于李某三次承诺均违约的态度,执行法官遂作出对李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李某被拘留后,急坏了家中的妻子韦某,韦某赶忙筹集50000元,要求随同执行法官、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一同前往桂平市拘留所与尚在关押中的李某协商解决。7月1日,执行法官与韦某、张某来到了拘留所,李某将妻子带来的50000元交给张某,并立下余下欠款在20日内还清的书面保证。鉴于李某积极还款并立下还款计划书面保证的态度,张某原谅了李某,并请求执行法官解除对李某的拘留,李某因此提前获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