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建设道路却未在施工道路上设置障碍或者警示标志,最终导致行驶车辆摔下发生事故并引发纠纷,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被执行人桂平市某公司主动赔偿申请执行人莫某12053.4元。
2013年2月9日晚22时,莫某驾驶自有小轿车行驶至由桂平市某公司承包施工建设的尚未竣工的路段时,因夜间驾驶车辆,看不清前方道路是断路,路况不熟,在发现前面断路后,采取措施不及,车辆摔下路沟,造成小轿车严重损毁的交通事故。随后,莫某诉至法院。该案经桂平、贵港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某公司应赔偿经济损失12053.4元给莫某。但因某公司拒不履行赔偿义务,莫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考虑到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权利义务明确,执行法官打算通过调解的方式,促使某公司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确定执行思路后,执行法官立即与某公司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并直接到某公司面对面做其思想工作。调解中,执行法官首先再次仔细地向某公司释明其应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公司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莫某小轿车损毁,因而需承担过错责任,赔偿莫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其次,与某公司认真分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的弊端以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后,经过执行法官一个多小时的释法明理,某公司立即表示愿意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近日,某公司主动将赔偿款汇至法院指定银行账户,执行法官也在第一时间通知了莫某,至此,该案顺利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