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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少的原因及建议
作者:王冰梅  发布时间:2014-08-01 13:17:25 打印 字号: | |
  2013年8月22日,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旭光担任审判长,他在审理过程中所秉持的中立态度、公开透明的办案风格和得到了人们认可和赞许。其实,近年来,大部分高官贪腐案件如陈良宇案、王立军案、刘志军案等等均由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但这些都是社会关注度高的大案要案,由院领导担任审判长是工作实际需要。而对一般案件来说,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情况如何呢?

  一、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现状

  从总体上来说,中级法院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的数量较少。而在基层法院,院长、副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则更少。为了使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更好地履行审判职责,2007年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完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了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的类型和要求。尽管如此,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数量不多的局面并没有改变,院领导基本不办案。从某地中级法院的统计数据看,2013年某中级法院8个院领导共主办案件6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7件;5个基层法院共22个院领导主办案件共12件,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25件。2014年以来某中级法院8个院领导主办案件数为0,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数为2件;5个基层法院22个院领导主办案件数也为0,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数为2件。如果要说院领导办案那就是参加审委会讨论决定案件和审批案件。

  二、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少的原因分析

  院长、副院长作为级别较高的法官,理应带头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审判经验丰富、法律业务知识娴熟的优势,确保案件质量。但现实中,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极少,主要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院的行政机关定位及行政化管理

  法院是审判机关,同时也被定位为行政机关。从这个角度看,法院既是审判机关,同时又是行政机关。院长负责全面工作,副院长则分别分管具体的审判业务庭的工作,不论是审判业务还是其他行政事务,院长和副院长对各审判庭均负有管理职责。大量的行政管理事务占用了院长、副院长不少的工作时间。

  (二)法院审判业务的行政化审批

  大多数法院在办案方面都有规定:庭长一般负责核稿和签发裁判文书;如案件是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由需要由分管副院长签发,个别特别重要的案件则需要由院长签发。为了确保所签发案件的质量,院长、副院长在签发裁判文书前必须详细阅卷,核对认定事实的证据等,工作量也相当大,需花费大量的工作时间应对。特别是在推行网上办案后,如何确保做到网上签发与纸质签发同步同质,成为摆在院长、副院长、庭长和主办法官面前的一道难题。为了确保常规办案与网上办案的一致性,院长、副院长或庭长先审签了纸质裁判文书,然后要求主办人将裁判文书电子版发给院长、副院长或庭长,院长、副院长或庭长按照纸质裁判文书修改好后又发回给主办人,由主办人再发送到法院局域网上给院长、副院长或庭长签发;院长、副院长或庭长收到主办人网上发来的裁判文书后又再核对一遍才签发。这样,一份裁判文书必须签发人必须审核三次才能印制。

  (三)参加各种会议多

  作为法院的院领导,当地党委、政府的召开的工作会议,往往都要求法院院领导参加;而上一级法院召开与下一级法院有关的各种会议,也会要求下级法院的院长或分管副院长参加。还在法院自已召开的大部分会议都要院长、副院长参加。有的副院长甚至有时一周五天工作时间里天天开会,只好利用晚上和双休日加班阅卷和签发裁判文书。

  三、提高院长、副院长参加合议庭办案数量的建议

  (一)淡化院长、副院长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审批权

  2000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已提出“逐步改变庭长、主管院长审批案件的做法”。法院内部实行层级管理,院长、副院长的很大一部分时间都用在了看卷宗、签发裁判文书和行政管理上面。这种做法不但造成了办案法官对庭领导、院领导的依赖性;还造成了法院办案效率低下和法官错案追究制度难以落实。只有淡化院长、副院长对案件实体处理的审批权,才能将院长、副院长从繁琐的签发把关事务中解放出来,才有充足的时间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

  (二)强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

  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应是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有机结合,既要法官独立又要审判机关独立;只要其中一个独立性受到破坏,都不能达到独立。因此,应从立法层面明确法官拥有独立审判权。法官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审判权的居中裁判者,法官手中拥有最终解决纠纷的审判权和裁决权。从1996年到200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都强调要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职责。让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已成为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核心内容,成为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迫切任务。

  (三)要提高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实行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合议庭责任制,必须有高素质的法院队伍为基础,这是实行法官独立审判的基本条件。如果法官素质不能胜任依法独立审判的需要,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后果是极其可怕的。因此说,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是强化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减少院长、、副院长签发裁判文书的前提条件。
责任编辑:王冰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