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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搬出法院查封财物致损 屋主被担责赔偿
作者:许新芳 黄庆朝  发布时间:2014-08-08 17:31:21 打印 字号: | |
  “租期到了,原租客没有续租,也没有支付保管费,我理解你想要将店面重新租出去的心情,可是,按照法律规定,经法院查封的财物,任何人是不能擅自处理的,你要搬动应该先告知法院,否则,若情节严重,是涉嫌违法的……”

  “法官,谢谢您的解释,要是当初我能多学些法律知识,或者多问问法官也不会走到今天这一步,现在我才知道自己擅自将店面里被法院查封的财物搬出去的行为有多严重,您放心,遗失及损坏的财物我会一一赔偿的……”

  8月6日下午,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执行法官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的案外人甘某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而甘某则一脸懊悔的向法官阐述着自己的后悔并对法官为其耐心释法的举动一再表达自己的感激。

  原来,2012年2月21日,周某租借甘某的店面投资酒店,后因资金不足,周某向李某借款1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双方签订有《借款协议书》,借款期为一年。2012年8月,周某经营不善,欠多人债务无力偿还,远走他乡逃债。闻知这一消息的李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周某偿还10万元借款本息,并于2013年7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李某申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于2012年11月查封了周某安装在酒店内的厨房设备一套。

  执行过程中,周某一直下落不明,也无法查询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在对被查封的酒店厨房设备进行的两次拍卖均流拍后,经与申请执行人李某协商,决定由李某以第二次拍卖保留底价25486元对酒店厨房设备进行以物抵债。

  2014年7月,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下达后,李某却再次找到了执行法官。原来,将店面租给周某开酒店的甘某眼看租期已到,而周某既没有露面也迟迟没有与自己联系或续交租金,急于将店面另租出去的甘某因此于7月26日擅自将法院查封的酒店厨房设备搬出店面,造成部分设备毁损、流失。

  得知这一情况,执行法官立即联系甘某,与其约谈。谈话过程中,执行法官首先倾听了甘某擅自搬动法院查封财物的缘由,随后向其解释,经由法院查封的财物,任何人不能擅自处理的法律规定。同时,针对甘某的情况,执行法官详尽地告知甘某妥善、合法的处理措施: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将被查封财物搬离,而且,即使周某的财物没有被法院查封,甘某要搬动原租客的财物,也有告知的义务。

  经过执行法官的耐心解释,甘某终于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自愿照价赔偿毁损、灭失财物。由于甘某认错态度良好,执行法官并没有对其作出处罚。

  【法官说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3)项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亦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即:“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该罪的构成要件是:①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②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③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要是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所有人、保管人;④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已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等的财产,任何人不能擅自处理,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许新芳 黄庆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