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户老人车祸意外身亡,其侄子诉至法院要求肇事司机等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原告不是本案适格的赔偿权利人为由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2014年1月28日23时40分,被告滕某驾驶登记车主是被告某物流公司的中型厢式货车沿省道304线由桂平住贵港方向行驶,途中遇到黄某由贵港往桂平方向步行过来,被告滕某发现后采取措施避让不及,致使货车与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黄某、滕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另查明,黄某今年79岁,生前自2007年11月起享受农村五保户待遇。
事故发生后,原告黄某健诉至法院,其自称是黄某的侄子,黄某生前没有结婚、无子无女,父母亲也早已去世。黄某生前一直跟随其长兄黄某升居住生活,1991年1月黄某升病故后,黄某一直跟随原告黄某健生活,因此要求法院判决被告滕某、某物流公司及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黄某因车祸死亡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5286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黄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有权利因其死亡而获得赔偿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是黄某生前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及黄某的近亲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条的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黄某对于原告黄某健既无扶养义务,双方也不具备近亲属关系,故黄某与原告黄某健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原告黄某健不是本案适格的赔偿权利人。综上所述,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