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一些债务人在被索债时却气焰嚣张,不仅不还钱,反而纠集人员一起持刀去将讨债方砍伤。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性伤人事件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柏志和覃光泽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一年六个月。
2013年8月29日下午,覃某彰到被告人刘柏志家中让其还钱,被告人刘柏志表示尚没钱还债,二人为此发生口角纠纷。被告人刘柏志当下便决定殴打覃某彰,并于当天18时许纠集了被告人覃光泽,“猪四”、“九八”、“阿三”(三人真实姓名、身份不详、在逃)等人去到桂平市木乐镇渔乡阁饭店,见到覃某彰和方某强、李某光在饭店内吃饭。被告人刘柏志、覃光泽和“猪四”、“九八”、“阿三”等人各持一把砍刀将覃某彰、李某光、方某强砍伤。经鉴定,方某强四肢及躯干多处受伤后导致的失血性休克的损伤属重伤二级,李某光右上肢的损伤(创口长度)均属轻微伤,覃某彰左前臂的损伤(左尺桡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柏志、覃光泽伙同他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柏志纠集、组织人员并亲自实施殴打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覃光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罚。被告人刘柏志、覃光泽持凶器故意伤害他人,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柏志、覃光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柏志、覃光泽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