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的小悦不慎被堆放在学校里的水泥砖块砸伤右足脚?趾,致其坏死被切除。小悦父母一怒之下将校方及校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校方对原告小悦的损伤承担责任,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5479.5元。
原告小悦就读于被告桂平市某小学学前班,2013年10月29日下午3时许,原告在课间休息期间在校内活动时,不慎被堆放在校区内(距离教室约两米的地方)的水泥砖块砸伤右足脚?趾。损害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共21天,期间因为受伤脚?趾坏死被切除。经司法鉴定,认定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十级伤残。被告某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校方责任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限内,每人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0000元。
庭审时,被告某小学辩称,学校已尽安全教育义务,且原告是因为攀爬才导致水泥砖滑落砸伤,当时挡土墙外围已拉有警界线,因此,原告应负主要责任。由于该校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园责任险,因此认为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时原告未满十周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被告某小学在校区内堆放水泥砖块,未设置安全有效的隔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而被告某小学疏于防范危险,未尽安全教育、管理职责,故被告某小学对原告小悦的损伤承担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小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校方责任保险,原告的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故应由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5479.5元。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