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与前夫离婚时,双方协议十五岁的儿子跟随我生活,由我抚养。日前,儿子打伤他人,受害者要求我赔偿经济损失,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前夫是否应该和我一起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广西 黄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根据您的叙述,您和前夫离婚时双方调解十五岁的儿子由您抚养,跟随您生活,实际上就是由您在履行监护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孩子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您对儿子负有具体的监护责任,儿子致人损害的,作为实际监护人,您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您前夫在您确无能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