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村委会开“分居”证明 法官查明原委判不离
作者:薛荣生 黎丽娟 廖锐琼  发布时间:2014-11-07 17:31:44 打印 字号: | |
  夫妻结婚十五载因琐事起争执闹离婚,丈夫称双方分居多年无感情,并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然而却遭到妻子的极力否认。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法官在查明事情原委后作出了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

  原告王某飞称,其与被告冯某珍于1999年6月自由相识,恋爱7年后,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8月生育儿子王某骑。生育儿子后,原、被告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埋怨原告无能,且与原告的父母及其他家庭成员难相处。2010年,被告因与原告争吵过后便返回娘家,与原告分居至今,期间,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回家居住,均遭被告及其家人拒绝。为此原告还提交了村委会出具的一份《证明》,上面显示被告于2010年离家外出至今未回。综上,原告王某飞认为,其与冯某珍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无法培养夫妻感情,且双方分居多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王某骑由原告抚养。

  针对丈夫王某飞的诉请,被告冯某珍辩称儿子出生后,原告沉迷于赌博,被告劝之不听,被告回娘家居住了二个月,期间,原告还和儿子一起去找被告回家。另外,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明》,被告认为其回家无需经过村干部同意,村干部并不知被告何时回家,故村干部所出具的证明不真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好,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请求。

  经过开庭质证认证,主办法官查明并确认了原告王某飞与被告冯某珍认识、结婚、生育小孩的时间及原、被告双方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的法律事实。此外,就分居的事实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说双方自2010年开始分居并提供的《证明》予以证明,但被告予以否认,主办法官认为被告的质证意见合情合理,而原告又举证不足,因此,采纳了被告的意见。

  最终,主办法官认为,原告王某飞与被告冯某珍谈婚时间长达7年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原、被告虽有争吵和分居现象,但尚未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程度,遂作出不准原告王某飞与被告冯某珍离婚的判决。

  法官寄语:水至清则无鱼,婚姻中不能凡事都讲理,也不必事事都要辨明孰是孰非,夫妻间的争论,有时候看似赢了理,实则输了感情。
责任编辑:薛荣生 黎丽娟 廖锐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