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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成功调结标的额六十万元案件
作者:廖锐琼  发布时间:2014-11-07 17:40:17 打印 字号: | |
  “喂,你好,薛法官,告诉你一个好消息,刚才被告方已经将40万元赔偿款转到我账户了,多亏有你,真是太感谢了!”11月6日上午九点多,正在办公室忙碌的桂平市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薛寒非接到了当事人杨某打来的报喜电话,听罢露出了欣慰的笑容。这起死亡三人、请求赔偿金额高达六十一万多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历一波三折,终于成功调解并履行完毕。

  今年7月28日8时50分,被告梁某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满载石粉由桂平市白沙镇往贵港市大圩镇方向行驶,驶至厚禄乡峡口村路段时,车头右前角与同向在前由陆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车上搭载其女儿杨某芝、儿子杨某竣)发生碰撞,货车的右前轮、右后轮辗压陆某、杨某芝、杨某竣,造成三人当场死亡。同年8月1日,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书,认案梁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陆某、杨某芝、杨某竣不承担事故责任。其后桂平市公安局对梁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随后,陆某的丈夫杨某及其母亲将被告梁某、中型自卸货车的投保的某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方的经济损失612107元,不足部分由被告梁某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当中,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已先行赔偿了交强险责任赔偿金额110000元,薛法官就剩余的赔偿金额部分对被告梁某的委托代理人梁某金进行了耐心的劝说工作,为其认真分析了民事案件部分倘若被告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就可以在刑事案件部分判决时考虑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轻发落。尽管法官对梁某金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但梁某金仍坚持要求原告方延缓赔偿的时间,并且要相隔较长时间分期赔偿。这一调解方案难以让原告接受,双方不欢而散。

  庭审后,薛法官并不泄气,一方面继续对梁某金进行法理上的解释工作,一方面也动员原告方适当放宽赔付的时间期限。无奈,双方不肯让步,调解工作陷入了停滞。

  然而,当桂平市检察院将梁某向桂平法院提起公诉时,柳暗花明的一幕出现了。主办刑案的李法官了解到民事部分有调解的可能性后,与薛法官一起努力争取梁某金同意调解方案,再次向其释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量刑。经过充分沟通协商,被告方终于打消顾虑,同意一次性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40万元给原告方。

  11月5日下午,双方一起到民三庭薛法官处制作了调解协议,被告方承诺明天立即将40万元赔偿款转到原告的账户上,原告当场提出撤诉申请,并出具了谅解书,希望法院可以对梁某从轻发落。至此,这起索赔金额高达六十万案件最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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