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同居生子后便以工作为名一走了之,对年幼的儿子不管不顾。近日,这位“狠心”的父亲被亲儿告上法庭索要抚养费。经过桂平市人民法院法官的说法析理、谆谆善诱,这位父亲最终幡然悔悟,同意每月支付儿子的抚养费500元。
韦小芳与张军于2001年初相识恋爱并同居生活,2002年1月生育儿子韦华,俩人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儿子出生不久后,张军便以工作为名离开了韦小芳及韦华,自此后再无探望或过问韦华的一切生活情况,韦华从此跟随母亲韦小芳生活。2014年初,因经济困难,韦小芳无法保障韦华的正常生活,便电话通知张军,要求其支付儿子生活费未果。为此,儿子韦华诉至法院要求亲父张军支付抚养费。
案件立案后,主办人梁法官随即组织双方到庭调解。调解中,被告张军称其并未与韦小芳登记结婚,且儿子一直跟随韦小芳生活,应该由韦小芳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听到张军不负责任的辩称,梁法官严厉的劝戒他道:“养育子女不仅是为人父母的本能驱使,是家庭伦理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是否登记结婚以及是否与子女生活在一起并不能免除其对未成年子女在物质上、生活上的养育与照顾职责。你这样不负责任,将会给韦华造成心灵上的创伤。”在梁法官的劝诫下,被告张军望着儿子陌生的眼神,渐渐意识到了自己作为父亲的失职行为。经过一番协调,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军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给原告韦华,至其年满18周岁时止;韦华在节假日期间,至少回桂平与张军会面两次,差旅费用由张军负担;被告张军亦可前往原告韦华住处探望,韦小芳负有协助的义务。至此,原、被告濒临破裂的父子关系最终得到了修复。(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