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私自开走他人车辆惹事故 肇事者和车主同担责
作者:廖锐琼 程飞  发布时间:2014-12-19 09:57:43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停放在家门口的摩托车,被人私自开走借用,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随后受害方将驾驶人及该男子一同告上了法庭。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男子因管理不善且未为肇事摩托车投保交强险,被法院依法判决与肇事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4179.22元。

  2014年7月5日8时许,曹某华外出归来后将自己的摩托车停放在了家门口,并将车钥匙插在车上。9时30分,同村的男子曹某飞看见曹某华的摩托车没有上锁,于是在没有询问的情况下私自将车借用开走往贵港方向行驶。途中,曹某飞遇到李某驾驶一辆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同向在前方行驶,曹某飞驾车超越李某,在超车的过程中,曹某飞摩托车的右侧前护杆与李某的摩托车车尾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曹某飞迅速逃离现场。李某被撞倒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桂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曹某飞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查明,肇事者曹某飞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肇事车辆登记在曹某华名下,且该车未投保有交强险。事发后,曹某华已经赔偿10000元给受害者家属。

  今年11月18日,被告人曹某飞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同时,受害者家属也将曹某飞车主及曹某华告上法庭,索要民事经济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责任的划分不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被告曹某华作为肇事车辆的车主将该车停放在门外并将车钥匙插在车上,其对于机动车的管理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间接导致了本次事故的发生,根据法律规定应按照其行为的过错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另外,由于被告曹某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应由被告曹某华、曹某飞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锐琼 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