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男子围观斗殴还拍照 被当同伙打至重伤
作者:廖锐琼  发布时间:2015-01-16 16:58:01 打印 字号: | |
  有些人喜欢围观,一旦有什么事发生,总想凑上前去看个究竟。家住桂平市的男子李某就因为围观他人斗殴,还拿出手机拍照,结果无故遭殃被人打至重伤,而打人者,也被桂平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195667.85元。

  2014年2月1日上午11时许,陈某(另外处理)驾驶的三菱越野车在桂平市江口镇北街旧车站附近与杨某驾驶的轻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双方发生争执进而引发互相斗殴。这时,被告人肖某恰好路过此处,由于肖某与陈某认识,于是肖某便出于朋友义气参与到打斗中。在斗殴过程中,路过的被害人李某在旁围观,还掏出用手机拍照,被告人肖某等人误认为李某是事故对方人员,于是随手捡起地上的木板对李某进行殴打,致使李某头部受伤,倒地不起。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后立即将李某送去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伤情属重伤二级。2014年7月25日,打人者肖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肖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由于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廖锐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