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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打击“拒执”宣传显威力 老赖主动履行义务
作者:邓敏 杨智敏  发布时间:2015-01-16 16:59:07 打印 字号: | |
  自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桂平市人民法院广泛开展系列宣传活动,营造了强大的舆论氛围,对规避执行的“老赖”们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1月13日,规避执行近3个月的被执行人桂平市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在看到该院发出的专项行动公告后,主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这亦是该院在专项行动中通过宣传形成声势执结的首起执行案件。

  原来,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任、陈某芝、甘某与被执行人贸易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由该公司开发的小区住房一套。申请执行人如约支付了购房款。但在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证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该证登记房屋的建筑面积比其此前交付购房款的面积少了9.05平方米。在按照合同约定多次要求贸易公司返还多收的购房款无果后,申请执行人诉至法院。案件经法院一二审审理,依法判决贸易公司应返还21254元购房款给申请执行人。判决生效后,贸易公司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义务。2014年10月,陈某任、陈某芝、甘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该案的执行法官发现该贸易公司正是2014年9月该院调解执结的11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系列执行案的同一被执行人。在这11件案件中,经法官调解,贸易公司在11户业主放弃要求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情况下,其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一次性返还11户业主案款。而经查询,均未发现贸易公司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研判,执行法官决定再次争取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然而,执行法官的调解之路却仍是困难重重。因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常年居住在南宁,执行法官只能通过电话与其沟通,并明确告知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但梁某不以为然,经常以出差在外地或者口头承诺会尽快履行等理由推托以规避执行。

  眼看案件调解举步维艰之时,该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在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院加强配合、通力协作的同时,通过利用电视、网络、微博等各类平台以及在车站、社区、城乡主干道等公共场所发出或者粘贴公告,向广大群众告知专项行动的目的、意义、内容以及方法等,敦促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公告发出后,梁某在公共场所看到了公告,并回想起此前执行法官在电话中告知其若继续规避执行,不仅有可能会被列入失信执行人“黑名单”,影响自己出行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而且有可能会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于是,慌了神的梁某,主动联系执行法官并承诺于2015年1月13日前将全部执行案款一次性付清。

  1月13日,梁某按照承诺主动将2万多元的案款汇至法院专门账户,执行法官也在第一时间通知申请执行人到法院办理相关手续。至此,该案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邓敏 杨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