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一女子夜晚独行遭遇抢劫,其紧紧抓住劫匪车尾被拖行了百米,最终路过的群众合力将其中一名劫匪抓获。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以犯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14年9月12日晚,被告人黄某伙同花名叫“阿局”的男子(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到桂平市城区伺机抢夺财物。21时许,二人在桂平市浔江中学斜对面处发现女子唐某独自前行,遂决定对其实施抢夺。随后由“阿局”驾驶摩托车靠近,坐在后座的被告人黄某趁唐某不备伸手拉扯并夺得其胸前挎包,唐某惊觉后双手拉住摩托车车尾不让二人逃走,“阿局”继续驾车前行,被告人黄某企图拍打唐某的双手未果。唐某被拖行约100米后,唐某和摩托车倒地,路过的群众纷纷合力将被告人黄某抓获,“阿局”逃脱。经清点,唐某被抢挎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590.1元、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424元)及银行卡等物品。唐某被拖行致肢体不同程度损伤,经鉴定,其腰部(第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抢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唐某。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黄某赔偿被害人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唐某的谅解。
经查明,被告人黄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桂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3年9月12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驾驶机动车强行夺取他人财物,并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