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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灵活执行 以物抵债解百万标的案
作者:许新芳 蒙斯聪  发布时间:2015-01-27 17:05:16 打印 字号: | |
  1月2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通过灵活采用以物抵债的执行方式,快速化解了一起涉案标的达两百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矛盾,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获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2013年10月,莫某与黎某夫妇以经营项目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覃某借款2000000元,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并签订有《借条》。2014年6月开始,莫某夫妇不再按双方约定向覃某支付利息,至10月,该利息已累积到28万元。覃某经多次追讨无果后,将莫某夫妇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莫某夫妇归还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给覃某。判决生效后,因莫某夫妇依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覃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当即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就案件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莫某夫妇迟迟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的主要原因是其经营的项目出现意外,一时无法调出那么多钱还给覃某。同时,执行法官经过查询了解到,莫某夫妇名下有分别位于桂平、玉林的两幢房屋。为能在最大限度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尽快圆满执结该案,执行法官经过认真考量与商议后,向双方当事人提出了以房屋抵销债务的建议,并为此在双方当事人间展开了积极的调解工作。

  一方面,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莫某夫妇进行耐心的释法明理工作,劝导其要尊重法律尊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信守商议信誉,按时还清欠款;另一方面则向申请执行人覃某解释莫某夫妇生意上的困难,希望其能予以体谅,适当作出让步,并考虑同意以物抵债的建议。

  1月20日,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与劝导,双方当事人最终采纳了法官的建议,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人覃某同意仅要回本金及案件受理费,共计2017900元,其余利息全部放弃;双方同意以被执行人莫某夫妇名下分别位于桂平、玉林的两幢房屋作价2017900元,以物抵债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覃某。

  1月22日,执行法官按照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制作以物抵债裁定书,并送交相关部门协助双方当事人完成房屋转户手续。

  1月23日,在执行法官的协助下,双方当事人的房屋转户手续全部办理完毕,至此,执行法官仅用了12天的时间就圆满化解了这起标的额达两百多万的执行案,赢得案件当事人及群众的赞许,充分展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公平正义良好形象。
责任编辑:许新芳 蒙斯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