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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转让21年后遭反悔 法官依法判决助维权
作者:廖锐琼 黎丽娟  发布时间:2015-02-06 15:13:53 打印 字号: | |
  21年前 ,堂弟将土地和房屋转让给堂兄,21年后,堂弟的妻儿反悔,并强行阻挠堂兄之子重新建房,为此双方对薄公堂。近日,桂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因房屋买卖后反悔引发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被告排除其妨害原告对房屋行使正当权利的行为。

  原告陆强及其妻子薛芳诉称,陆成(陆强之父)和陆建是一对堂兄弟。1992年5月,陆建将位于桂平市金田镇北街的一处房屋以5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陆成,并将房屋交付其占有和使用,同时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交付其收执。陆建病故后,陆成到土地所更换了该房屋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几年后,陆成及其妻子相继过世,原告陆强的同胞兄弟姐妹表示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而由原告继承。之后,原告夫妻两人一直管理使用该房屋,直至2013年5月,被告即陆建的妻子张英和儿子陆军从未提出异议。2013年6月,被告向原告方提出异议,主张对该房屋属其所有,双方遂发生纠纷。同年8月,该房屋遭受洪水浸泡后成为危房,原告遂将其拆除准备重建,但两次均遭到被告的强行阻挠,经桂平市公安局金田派出所出警调处未果。2014年10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排除妨碍,停止阻止原告建造房屋的侵权行为。为了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土地使用证、转让房屋契书、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陆强同胞兄弟姐妹放弃继承的声明书等证据材料。

  开庭时,被告张英辩称争议房屋是陆建与其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英没有在《转让房屋契书》上签字,该地的合法权利人是被告,而不是原告,且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阻止其施工,故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过开庭质证认证,主办法官依法认定原告所举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是相符的,虽然被告张英主张其未在《转让房屋契书》上签名,但被告未申请笔迹鉴定,无足够证据推翻《转让房屋契书》的客观真实性,故对原告所举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及证明力予以确认。

  综合全案证据及双方的诉辩,主办法官认为,陆成与陆建于1992年5月1日签订的《转让房屋契书》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且在履行《转让房屋契书》过程中,双方一直没有异议。陆成与陆建去世后,被告欲重新占有和使用争议房屋及其土地,向原告方提出异议,这是被告对生效合同的反悔,是违约的表现;作为争议房地的占有人和使用人,原告在房屋变成危房后,有权重新兴建,而被告强行阻挠原告建房,既违反了《转让房屋契书》的约定,也构成侵权。虽被告阻挠原告建房的行为现已停止,但当原告日后再次建房时,被告可能会再次强行阻挠,存在妨害原告行使占有权的可能,故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应当排除其妨害原告在桂平市金田镇北街上述土地上建造房屋的行为。(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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