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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法院调结首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案
作者:薛寒非  发布时间:2015-02-06 15:16:27 打印 字号: | |
  “您好,是薛法官吗?我是姜律师啊,当事人郑平的案子中穗美公司和保险公司已经分别将赔偿款汇过来了,很感谢你这段时间的辛苦工作!”2月5日上午,刚刚开完庭的桂平市人民法院民三庭薛法官就接到了当事人的代理人姜律师的电话,听到这个消息后,薛法官心里的“大石头”终于放下了,至此该院的首例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案也顺利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原告郑平、李群与被告广州穗美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穗美公司)和平安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郑平此前已经和穗美公司在交警部门签订了调解协议,穗美公司也履行了绝大部分的赔偿款项,但协议当中涉及到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由于是穗美公司购买的保险附加险当中赔偿的,而保险公司却以该附加险的条款当中明确约定最终确定的数额在不超过最高限额五万元的前提下,以受诉法院判决的数额为准,而本案受诉地区法院的判例通常最高不超过三万元,因此不能以协议约定的五万元为依据赔偿。而且,本案是原告方与被告穗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的关系,而保险公司与穗美公司又是另一个保险合同的关系,两个法律关系并不能合并在一起审理。

  考虑到该案案情相对复杂,一方面是原告方既要忍受失去女儿的痛苦煎熬,又要面临可能败诉的风险,另一方面是保险公司坚持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约定执行,可能导致案件需要重新另行起诉的局面。主办该案的薛法官为此做好两手准备,先是耐心向原告方做法律解释,并抚慰其焦急情绪,表示一定会竭尽全力说服保险公司和穗美公司共同解决纠纷,然后分别就本案的相关法律利害关系与保险公司、穗美公司进行分析,指出如果按照正常程序走,原告方首先起诉的标的不符合本案法律关系,需要撤回起诉重新以合同之诉提起诉讼要求穗美公司履行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然后穗美公司在履行完毕协议之后,再以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直接向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保险公司拒绝直接理赔,又必须在广州市有管辖区的法院提起保险合同之诉,这样一来,不仅原告方浪费时间、精力,而且穗美公司也同时需要时间和金钱成本,认真算下来并不划算。同时,结合案情,对穗美公司和保险公司动之以情,指出原告方风华正茂的女儿刚读大二,假期从外地回家途中,就出事故丧生,对原告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打击,保险公司和穗美公司应当充分体谅他们的心情,作出妥善处理。

  经过薛法官多番努力和沟通,穗美公司和保险公司终于达成一致协议,由保险公司承担三万五千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穗美公司则承担剩余的一万五千元精神损害赔偿金,这样既让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满足,又避免了可能出现的时间、人力、金钱等成本的极大浪费,令三方当事人都感到满意。
责任编辑:薛寒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