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铃、铃、铃……”2月9日早上8时10分,桂平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的电话铃声连续响个不停。
“法官,我是蒙某,我错了,我明天就主动到某公司找其法定代表人协商,并还清欠该公司的货款,同时到法院交清我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请你们尽快将我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册掉,可以吗?”执行法官拿起话筒,里面传来了被执行人蒙某焦急不安的声音。听到蒙某有还款的诚意,执行法官给其作出了肯定的答复。
2005年3月23日,某公司与蒙某签订《合同书》,约定由蒙某在贵港以某公司的名义成立销售公司,并自负盈亏。某公司以代销方式给蒙某供应产品,蒙某按月给某公司结算已售货款。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按合同约定从2005年4月至2006年3月向蒙某供货50次。经结算,蒙某尚欠某公司货款318903元未付。2006年12月,蒙某擅自将销售公司及其经营的某公司的产品一起转让给别人。某公司发现后多次催蒙某结清尚欠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判决蒙某付清尚欠货款318903元并计付利息给某公司。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蒙某不但不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而且经常外出,故意躲避。经查询,执行法官发现并查封了登记在蒙某名下的座落于南宁市区的一套商品房,最终逼使蒙某现身,并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与某公司达成了从2011年8月份起,每月支付20000元给某公司,直至付清本息止的执行和解协议。但蒙某仅支付100000元,余下欠款本息不再履行。蒙某家属则向法院提出了法院查封蒙某名下的商品房是蒙某及其抚养家属的唯一住所,只能查封,不能拍卖的意见。蒙某也自认为即使法院拍卖该房,也会出于人道主义对其抚养家属作出妥善安置而不放在心上,再次玩起了人间蒸发的游戏。执行法官将蒙某家属的意见反馈给某公司,某公司同意暂缓拍卖已查封的商品房。但除了该房外,未再发现蒙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的执行被逼搁置。
执行法官深入调查,发现蒙某虽然长期在外,行踪飘忽不定,但却到处招揽工程,有不少的合作伙伴,因此,决定将蒙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行信用惩戒。果不出所料,蒙某的合作伙伴看到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有蒙某的名字,担心与蒙某合作后蒙某的履行能力,对蒙某的诚信产生了怀疑而暂时停止了与蒙某的合作,同时向执行法官打听蒙某涉案情况。蒙某急得象热锅上的蚂蚁团团转,最终作出了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选择并主动打电话联系执行法官,从而开始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2月10日,某公司向执行法官证实蒙某到其公司还清尚欠本息340383元的事实,与此同时,蒙某也到法院交清了其应负担的申请执行费4760元,至此,案件的执行划上了圆满的句号,法院遂作出了将蒙某名字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予以删除的决定。